想挽回老婆的保证书格式?生活中难免遇到很多问题,怎么解决?
男方写5份保证书,再出轨给女方50万离婚费用,法院支持吗?,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光明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想挽回老婆的保证书格式1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一名男子向妻子承诺“出轨即赔50万元”,还写下五份保证书,但最终多次出轨,夫妻双方离婚。
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情简介,这对夫妻育有三个子女。2008年的一天,女方的闺蜜哭诉称,男子酒后对她动手动脚。为求得女方原谅,男子立下第一份保证书。
然而,在2016年男子又出轨了,被妻子发现后,男子立下第二份保证书,其中有一条明确写道,以后不可以再出轨,如有出轨行为向女方支付50万离婚费用。
然而,这份保证书依然没有任何作用。2019年,男子再次出轨,并出具了第三、四份保证书。插足他们婚姻的第三者也向女方立下了一份保证书,表示与男子从此断绝来往。
五份保证书还是没能挽回已经破裂的婚姻,两人最终还是离婚了。
女方将五份保证书提交至法院,要求男子支付50万元离婚费用,这一要求被男子拒绝。
法官认为,男子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女方与第三者丈夫的聊天记录,以及保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出轨的事实,男子为婚姻中的过错方。法院根据男子的过错事实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原则,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男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忠诚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和判断呢?
最高人民法院微课堂推出的“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语音课程,主讲人为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法官吴晓芳(语音整理):
目前这个问题争议颇大,尚无统一共识。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而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原《婚姻法》第46条(现《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过错赔偿)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上海高院和江苏高院的上述规定来看,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均倾向于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从国外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态度来看,通过对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的有关法律实践进行比较,“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夫妻忠诚协议协议或忠诚条款的效力均持否定态度。”“即使配偶双方能够在特定义务和救济问题上达成一致,比如生育控制、看足球赛、配偶药物检测以及对于通奸的损害赔偿,法院通常拒绝执行上述条款,以避免对于婚姻中行为的不当干涉。”因此,司法不可过深介入婚姻关系内部,“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还是很有道理的。
可见,上述5份保证书案例,法院并没有依据保证书的约定金额给予支持,而是以离婚损害赔偿给予判定补偿金额。
来源:中国网、法务之家、问律
来源: 山东高法
想挽回老婆的保证书格式2
他们因网络而结缘,却因现实的差距而踟蹰不前。思虑再三,康女士想出了一个万全之策,给自己写下一份财产保证书,再写下一份情感保证书,情至浓时,两人还订下了一份幸福保证书。可到头来,三重保证之下,康女士却只能靠110来保证自己的安全。这一份份保证书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曲折往事?
康女士告诉我们,当初两人结识的时候,姜先生的条件是不如自己的,而且在年龄上也是大了她十五岁。虽然两人条件不对等,但姜先生诚恳的言语还是打动了她,让她愿意和姜先生结为夫妻。为了让自己安心,她和姜先生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公证书。保证书上记录相当详细,就连家具都已经划分好了归属,而且收入什么都归康女士管,就连买房也要写上她的名字。而姜先生也理解妻子的行为,毕竟作为一个女人也不容易,特别是自己当初条件也不好,难免会不放心。
事无巨细的公证书,而且还是康女士单方拥有,不得不说她费了很多的心思。但是这份公证书真的能够保证他们的幸福吗?在一起不久之后的一次争吵,很快给出了问题的答案。那次姜先生一个亲戚老表去世了,夫妻二人便赶了过去,可让康女士不满的是,丈夫一直都和他的姊妹们商量事情,都不找她一起商量,在回家的路上,丈夫更是和康女士大吵,她觉得丈夫脾气性格暴躁,很难相处。
而姜先生不乐意,当时明明是妻子在胡闹,妹妹的车小,当时要送的亲戚多,便提议让康女士他们先走一段路,等她送完其他人再来带康女士走,可路上的妻子一直都在抱怨,还说妹妹瞧不起姜先生,这下子康先生才会对妻子发火。
事后的姜先生主动做出了让步,先道歉。而康女士也意识到,光是财产上当家作主,似乎还不能给她的爱情加上保险。于是她写了一份新的保证书:男方要尊重女方,关心照顾其生活。当时的康女士看在保证书的份上,再一次选择了相信丈夫。可姜先生却说当初自己只是觉得好玩,带着玩笑的心情写下的保证书。也正是这截然不同的两种想法让他们迎来了第二次争吵。
过小年的时候,要给小辈包红包,康女士告诉丈夫,要是他们愿意喊她一声舅妈,她就愿意一人两百,要是不叫就没有。可侄子侄女并没有叫,在她看来,丈夫就是没有把她介绍给家人认识,这让她很伤心,于是她没有给红包,这让丈夫有点生气了。姜先生反驳到,当时两人都没打结婚证,家人见面熟络需要过程,妻子过于心急了点。
更让康女士生气的是,大年的时候让丈夫帮点小忙都不愿意,她气得揪了一下丈夫的耳朵,没想到姜先生竟和她打了一架,这让她很是寒心。
为了挽回妻子,姜先生再次主动写了一份保证书。在这份保证书中,不乏一些浪漫、温馨的言语、甜蜜美好的承诺。而正是这一份保证书里的内容感动了康女士,也正是这最后一份保证书,两人正式结为了夫妻。
保证书上的浪漫情语,到头来却变成了夫妻之间的恶语恶言,这不禁让人惋惜。姜先生在现场大倒苦水,他告诉我们,自从妻子有了保证书,就像拿着尚方宝剑一样,而他变得像个大臣一样。当初为了生活情趣,他特意学电视剧里,回家大喊“老婆我回来了”,可一次他和朋友出去玩,回来晚了,竟然在喊了这句话之后被妻子狠狠打了两巴掌。从那以后,他就没再喊过了。类似的事情还有不少,随着妻子脾气的愈发暴躁,夫妻二人间的情趣也被消磨殆尽。那些保证书如今怎么看都像是一个把柄捏在妻子手中,变成了一个对姜先生的威胁,他受够了这样的生活。
观察员指出康女士看似无理取闹的行为,其实是在渴望爱的关怀,但希望康女士能明白,生活中大部分的时候还是要讲究平等和相互尊重,而不是一直无理取闹。另外观察员指出夫妻二人对事情错误的解读,使得双方都读不懂对方的心。最后告诫夫妻二人,当面子和感情冲突之时,应适当放低自我,不要太讲究,太计较,多给彼此一些空间。
调解结束了,姜先生的轻言细语软化了康女士的心,也让她重新建立起了和丈夫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而这一次,他们再也没有依赖任何的保证书来维系这样的一份信任。其实一份真正的感情不需要任何白纸黑字的契约,更不是什么合同关系。与其通过一张张保证书来保卫爱情,不如通过一次次的交心和关心来守护身边的爱人。
想挽回老婆的保证书格式3
朱艳与成岳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肢体冲突均曾报警,朱艳认为成岳对其存在殴打、骚扰等行为,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海淀法院经审理,裁定禁止成岳对朱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岳骚扰、殴打、威胁朱艳及其家人。
案 情 简 介
朱艳申请称,其与成岳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成岳脾气暴躁多次殴打自己,并为此写下多份保证书以求谅解。后二人因子女教育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随后不久朱艳的家人与成岳产生肢体冲突。期间,朱艳及成岳均报警,但二人均不承认自己存在殴打他人行为。朱艳认为成岳在写下多份保证书的情况下不知悔改,依旧对其大打出手的行为已造成持续面临家庭暴力的客观危险,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成岳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岳骚扰、跟踪、殴打、威胁朱艳及家人,禁止成岳进入和接近朱艳及其家人的住所。另,朱艳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时,尚未提起离婚诉讼。
成岳辩称,在冲突中其并无殴打行为,只是有肢体接触,但也是事出有因,朱艳对此次冲突有错在先,并非其一人之责,其行为情有可原。保证书虽确实是自己写的,但是在朱艳威胁之下为挽回二人感情而被迫书写。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朱艳就其申请向法院提交保证书,其中包含“成岳向朱艳保证再也不跟朱艳动手”等内容。成岳就其所称系在威胁之下被迫写下保证书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朱艳所提交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证明朱艳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裁定:禁止成岳对朱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岳骚扰、殴打、威胁朱艳及其家人。
裁定作出后,法院向双方及其二人居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后成岳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认为自己并未对朱艳实施家庭暴力。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法 官 说 法
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6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次发布的《规定》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又有哪些指导意义?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必须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
《规定》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具有高度的独立性。本案中,朱艳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并未提起离婚诉讼,但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于人身保护令案件的受理与审查。
2.保证书可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吗?
《规定》第六条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相关证据”包括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等。本案中,朱艳提交了婚内成岳写下的多份保证书,其中的内容体现了成岳曾经存在“动手”的行为,在成岳未提交相反证据以证明其是受朱艳威胁而写保证书的情况下,法院应对保证书的内容予以确认。该保证书就属于《规定》第六条中所列明的证据之一。据此,朱艳的申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标准。
3.申请人有过错对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无影响?
《规定》第八条明确,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使一方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主张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决不能实施家庭暴力。任何理由都不是家庭暴力的借口,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成岳认可双方有肢体冲突,但认为朱艳也动手了,存在过错,但这一辩解并不影响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4.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等于法院直接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
《规定》第九条明确,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现实情况,出于对申请人的保护,而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进行预防和制止。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并不当然意味着人民法院直接认定了被申请人存在有家庭暴力事实。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