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轨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生活中难免遇到很多问题,怎么解决? 今日,小编巧巧来大家科普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老公出轨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1
法律分析:通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要该录音能够证明争议事件的真实情况,就属于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证据。 但是,法院是否会采纳应该依法核实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老公出轨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2
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出轨是严重过错,离婚时婚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还可以要求赔偿女方损失;孩子的抚养权以孩子的成长最为有利为原则,如果你想要孩子,可以以男方生活作风有问题,孩子跟其生活会有不良影响为理由,要求孩子归你抚养,并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当然你要向法庭证明你具有抚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能力,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举证情况综合分析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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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昨天《长安君说法》公布后,有一位叫江聪越的读者在后台给长安君来了信,对昨天的长安君说法提出了不同的观点。首先,长安君觉得特别惊喜。喜的是能得到热心读者关注,同时长安君也觉得鸭梨山大,这位读者来信更要求我们在今后的说法工作中还要把法理情理说的再透彻一些,更清楚一些。另外,安仔更是感谢这位朋友,为了给大家普法而命运坎坷的安仔鸣不平。那么,为了获取配偶出轨证据搞窃听证据,法院是否会采信吗?长安君也查阅了一些案例,这个在实践中是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的。这位读者提出一个法律原则“法律的制定,从来都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这个原则用在此案中有合理之处。长安君真诚的希望更多的朋友对《长安君》说法提出自己不同意见,让我们能把这个栏目做的更好哦!
读者来信全文如下:
昨天长安剑刊文《为获取配偶出轨证据搞窃听,法院怎么判?》笔者有不同意见。
【回顾】
作者在文中提出一个案例:安仔的老婆出轨,安仔在提前得知信息的情况下,为了收集证据,在老婆车上安装了一个从电器店买回的窃听装置,并通过这个装置取得了老婆对婚姻不忠的相关音频资料。作者认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安仔在其妻子所有的汽车上放置窃听装备,侵害他人权利,属于法律上禁止的行为,故该行为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分析】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安仔通过安装窃听设备取得的音频资料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实质上也是安仔私人取证的利益与其妻隐私利益发生冲突,法律优先保护哪一个。
【观点一】
就本案而言,且不论该车辆是否夫妻共同共有,安仔安装窃听设备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在婚姻当中不被背叛的合法权益,仅用于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当作证据使用,没有将该音频资料广为传播扩散,并非意在侵害妻子隐私权。法律的制定,从来都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合法婚姻关系,遏制和处罚对婚姻不忠的行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因婚姻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以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为由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而过错方出于拒绝赔偿、维护声誉等考虑,往往拒绝承认自己的出轨甚至同居行为。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自力救济,又谈何保护无过错方呢。
【观点二】
另外,作者对安仔调取该项证据的目的没有说清楚。安仔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呢?是离婚,还是不仅离婚而且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作者直接写法院驳回安仔的诉讼请求,如果是离婚诉请,只要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就可以判离,不需要婚姻一方有出轨的证据。如果安仔要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其妻子得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才行,“老婆和别人在一起的声音”到底是什么呢?
【观点三】
对于作者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这是一部为了维护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是否更应该适用《婚姻法》、《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另,作者引用国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这是老国安法规定,在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上已遍寻不见此条款。退一步说,这个规定的后缀是“专用间谍器材”,老《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老《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安仔能从普通电器店买到专业间谍器材吗,作者引用国安法解决婚姻家庭问题是否不妥。
综上,笔者认为安仔窃听妻子出轨证据合法有效,夫妻感情若真的因此破裂可以起诉离婚。妻子没有法律规定的四种赔偿情形,不必申请损害赔偿。以上纯属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最后,干嘛要用我们萌萌哒长安剑吉祥物独角兽做老婆出轨男形象啊,宝宝表示很不开心。
【延伸】
窃听的原意是偷听别人之间的谈话。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窃听的涵义早已超出隔墙偷听、截听电话的概念,它借助于技术设备、技术手段,不仅窃取语言信息,还窃取数据、文字、图象等信息。
窃听技术是窃听行动所使用的窃听设备和窃听方法的总称,它包括窃听器材,窃听信号的传输、保密、处理,窃听器安装、使用以及与窃听相配合的信号截收等。 常运用在通话录音、GPS定位技术、基站定位、手机定位技术上。
行车记录仪、在自家安装摄像头,属于对私人领域的监控,属合法行为,由此得到的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使用。
在小三家中、宾馆房间安装窃听器、摄像头侵犯了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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