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轨了,写保证书给老婆要怎么写

老公出轨了,写保证书给老婆要怎么写?生活中难免遇到很多问题,怎么解决? 今日,小编巧巧来大家科普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老公出轨了,写保证书给老婆要怎么写1

甲方:xx
乙方:xx
见证人:xx
本人(甲方)在结婚期间,于xx年x月x日遇见xx,一段时间后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被妻子(乙方)xx知道了后,由于我的多次忏悔,妻子原谅了我。我向妻子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出轨现象,如果我再做出婚外情、一夜情等对不起妻子的事,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自愿将家中的所有财产(房屋、汽车等)、子女的抚养权都归妻子xx所有,并给予子女和妻子xx生活费贰拾万元整。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篇二:出轨保证书范文
老公出轨后,所写“保证书”有效吗?
【导语】今日我们接受了一位严女士的咨询:她老公李先生是个成功的企业家,严女士
成功抓到老公与其女秘书“车震”后,为取得严女士的谅解,李先生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以
后不再出轨,否则夫妻二人所有的财产均归严女士一人。严女士咨询我们:如果老公以后再
出轨,这份悔过书约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严女士所说的保证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其实就是所谓的“忠诚协议”,是法学理论和实
务界一直争论不断的话题。20XX年南方周末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标题叫《夫妻“忠诚协议”,
难倒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领域,忠诚协议一直是所谓“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对于这
个问题,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给予明确规定,制定婚姻法解释三时,最初的草
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
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而最终相关条
款全部被删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纠结啊!众口难调,制定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
法律确实不易。“忠诚协议”,持肯定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
忠实的原则要求。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能够实现自我保护,同时可以减少离婚时财
产分割方面的争议。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约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只是一种价值
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范畴。20XX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上海
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1)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
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
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2)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
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3)
贾某与曾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
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
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法院判决,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
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支持诉请。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
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纷
纷效仿。然而,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20XX)杨民一(民)
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
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
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结语】关于“忠诚协议”效力如此争论不休,显然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以笔者浅见,
这个问题试图从法理上去争论,会陷入无意义的文字游戏。就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实
践为例,上海市闵行区20XX年的判决支持了所谓的忠诚协议,说理不能说不充分。而在上海
高院精神指导下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
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不能支持是否就能让人信服呢?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
逻辑上看,所有的法律义务都应该是道德义务,但是道德义务不一定是法律义务。既然夫妻
之间应该忠诚的义务在《婚姻法》第4条予以明确规定,它怎么就不是法律义务了呢?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维护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

老公出轨了,写保证书给老婆要怎么写2

重点描写自己认错的态度,及今后该如何去做。
正文
尊敬的亲爱的老婆大人:
在落笔之前,请宽恕我以前的诸多过错。自xxxx年相识,相恋到牵手。婚后有过甜蜜,温馨的幸福生活。但由于我自控能力差,经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诱惑。欲望不断膨胀,逐渐把婚前的誓言及自己应该对家庭的责任抛到九霄云外。



致使你伤心,绝望。眼看着家庭就要解体。突然领悟到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433623062你对我的重要。保持这个家的完整性对我有多么的重要。为了家的完整性,稳定性,希望给我次洗心革面,改过自新的机会。特向你保证如下:
1、我坚决保证做到对老婆忠诚,不做对不起老婆的事,不欺骗老婆。不抛弃,不放弃,一辈子相依为命。
2、如有变心,背叛老婆,家中所有财产归老婆,净身出户。(希望老婆也做到这点)
3、严格执行,坚决保证做到所有工资收入归老婆管,不设小金库。
4、坚决保证做到对老婆不能小肚鸡肠,要放心,宽心,能容忍。
5、坚决保证和老婆随时心心相扣,保持一致,不管何时有请示,有汇报。
6、坚决保证做到对老婆不能有冷言冷语,不理睬。甘当一辈子出气筒。
7、坚决保证做到比以前更加呵护,体贴老婆。
8、坚决保证做到老婆的指令是否对与错,永远都是正确的。
9、坚决保证做到对老婆要服从命令,对提出的要求一定做到。
10、孝敬岳母大人像对待自己的亲娘一样。
请老婆大人看我今后的行动吧。坚决保证做到成为一个好男人,好丈夫。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老公出轨了,写保证书给老婆要怎么写3

我老公出轨,我决定不离婚,但我让他跟小三彻底断了,还给我写了一份保证书。意思是如果以后再犯就离婚,孩子抚养权归我,他不能抢,而且他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同时给我100万的离婚损害赔偿或者说是离婚补偿吧。那这保证书有效吗?我担心,如果他以后不给我这100万,我能去法院告他,然后申请强制执行吗?


忠诚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


虽然《民法典》第1043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但这本质上是一个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因为它并没有设定违反这条法律规定后,违反者应受到的惩罚。


目前有很多人诟病,法律对于出轨者太宽容。


但想象一下,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出轨的人就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给另一方高额的赔偿金,那么很容易形成“全民捉奸”的风气。


比如,为了拿到出轨证据,窃听出轨者电话,报假警诬陷出轨者在酒店嫖娼/吸毒……不仅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也会给公共资源造成巨大压力。


毕竟,出轨的严重程度有时候是无法衡量的,如果被抓到一次一夜情,就导致全部或大半积蓄全废,对一个奋斗一生的男人来讲,未免太不公平。


因此,立法者只将比出轨更严重的重婚、同居规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对于这样的过错,配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


离婚损害赔偿金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抚慰金,司法实践中一线城市一般5万左右,10万顶天了,其他城市也不过就两三万。


所以你说,他在保证书里承诺给你100万的离婚损害赔偿金,大概率是无效的。


但也并不是说,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一线城市就一定不能超过10万,二三线城市就一定不能超过5万。


法官在判决时,还会重点考虑家庭的经济水平。


如果是极富裕的家庭,年收入上千万,约定个三五十万的,比较大概率会得到法官的支持;如果只是年收入三五十万的家庭,约定个一二十万很可能都行不通。


但这本身没有一个具体的比例标准,就看法官自由裁量权而定了。


保证书的实质是忠诚协议


他给你写的这种,以出轨为前提条件的保证书,本质上是一份忠诚协议。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要恪守忠实义务的协议,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向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等或放弃部分全部财产。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由此可见,忠诚协议的执行力度是靠夫妻双方的自觉自愿履行。


如果仅以“对方不履行忠诚协议”提起诉讼,并且要求强制执行的话,大概率法院是不会受理这类案件的,已经受理了的,也会被裁定驳回。


另外,这个保证书还有以下2个问题:

第一,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因为涉及身份关系而无效。忠诚协议中,不可以对孩子的抚养权做约定,这是该归离婚协议管的事儿。而离婚协议只有在领取了离婚证后才生效,在此之前都是可撤销、可变更的。第二,让他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因为侵犯其基本生存权利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吴晓芳法官曾经说过:“让人家净身出户(放弃所有财产),难道你让人睡大马路吗?”签忠诚协议要保证一方的基本生存条件,否则签了也白签。


比忠诚协议更优的选择


既然忠诚协议在法律上是空白,那面对你的情况,到底和老公签一个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


答案是夫妻财产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因此,对于夫妻财产约定中,涉及他把婚前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赠与给你的,为避免他反悔撤销赠与,在签订协议后应尽快办理过户或公证。


如果约定的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则不必有这个担心。

结 语

我们往往对爱情和婚姻都有着美好的期待,彼此忠诚相待是此生携手相伴的基础。


但很多时候无奈事与愿违,既然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安慰下受伤的心灵:“感情不在了,钱还在。”


那至少,得拿出一个真正行之有效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