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月打钱给老婆能挽回她吗?生活中难免遇到很多问题,怎么解决?
丈夫52次转账给情人 妻子可否全额追回?,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中国新闻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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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郑州4月6日电 (刘鹏 李书永 赵红梅)连续三年间给情人52次转账合计18万余元,其中连续三年“情人节”当天转账金额为1314元,讨情人欢心。那么,原配妻子可否全额追回呢?
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省沈丘县法院近日审理的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和马某是一对夫妻,双方于1983年10月办理结婚手续,婚后育有两子。2018年,丈夫刘某和张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至2021年,丈夫刘某向情人张某手机转账52次,合计金额18万余元。其中,在连续三年的2月14日,即情人节期间,转账金额均为1314元,数额“1314”明显具有爱慕、追求的特殊含义。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本案中,刘某和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刘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张某,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妻子马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情人张某明知刘某有家室仍与其保持不当关系,同时接受男方的财物,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所取得的利益为不当得利。故法院判决张某依法应当全部返还18万余元不当得利。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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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网讯(记者原子 通讯员吴伟)丈夫去世后,妻子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丈夫生前用手机向“第三者”转账19余万元。这笔钱能追回吗?日前,崇阳县人民法院妥善调处了一起因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而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0年,江苏姜堰市男子老王(化名,已婚)与离异单身女子小美(化名,崇阳人)在江苏姜堰市某足浴店相识,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此后,老王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小美共计192749元,并给小美购买了价值23492元的珠宝、衣物等。2021年6月,老王因病去世,后老王家人在整理其遗物时,在其手机上发现了给小美的转账记录及购买珠宝、衣物的支付交易明细。今年1月,老王的妻子阿淑(化名)将小美告至崇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美返还216241元。
崇阳县人民法院苏塘法庭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陈胜斌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于今年3月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双方辩论激烈:阿淑认为老王与小美系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的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转款及购买珠宝、衣物等物品的支出;而小美则称小额转款系其用现金向老王兑换和老王在足浴店内消费时支付的报酬,大额转款系老王自愿赠与其治病和帮助其偿还他人债务,未收到上述物品,且并不知情老王已婚事实。
为了妥善化解矛盾,庭审后陈胜斌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释法明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小美也当庭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至此,一起因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而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在该案中,丈夫给第三者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征得妻子同意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第三者取得钱款也不是善意有偿取得,而是丈夫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妻子依法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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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小周和妻子小吴结婚多年,偶然间小吴发现一年多以来,小周经常给另一女性贾某转账诸如“1314”,“520”等数字的钱款。协议离婚后小吴将两人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小周与贾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贾某应返还小吴40余万元。
本案中,贾某明知小周已婚却与其发展情人关系,有违社会基本的道德;而小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贾某,赠予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婚内出轨、金屋藏娇等古往今来、屡见不鲜,今天就来聊一聊,给情人的赠予就一定无效吗;即使认定无效,“违背公序良俗”与个人权利之间又该如何平衡呢?
首先,给情人的赠予并不必然无效。
本案中,贾某将自己置于不被法律保护、不受社会同情的位置,在于其明知小周已婚却仍与有妇之夫建立长期的情人关系,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无权根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赠予行为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若贾某始终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小周已婚,笔者认为赠予行为应当有效。这种情况之下,小吴可以主张小周赔偿损失。
其次,恋爱期间的转账除非特别约定,也不当然认定为赠予。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张成立赠与关系的,由主张成立者法律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当然,一般情侣之间转账并不会特别备注,实践过程中,大额转账不会当然认定为赠予,除非特别约定;但“520”、“1314”等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则会被认定为有效。
最后,违背公序良俗与“个人处分权”之间如何平衡价值冲突呢?
比如,小周订立遗嘱:夫妻共同财产中我个人财产部分全部由贾某继承。若按照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来讲,认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遗嘱,但小周明确处分的财产是独立属于自己的部分,此时就产生了冲突。
1、所谓的“公序良俗”其实是一个很抽象、高于法律本身定位的含义,也就是所谓的“道德”。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而孔子倡导的道德可能需要达到满分的,未免有过度纠正、滥用自裁量权、兜底性规定之嫌。
2、婚姻家事领域,法律不宜过度干预。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值得被法律层面禁止、干预,但是其他过于私密、关乎人身权利的部分,还是要遵从“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原则。法律、国家是统筹、宏观局面的维护公共秩序,追求公平、公正。权利、价值是多元化的,必然会有冲突,没有绝对的公平,毕竟法律是靠人执行的。
3、情人,不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无可否认,她/他有获得赠予的权利及价值。假设,小周的遗赠是:将自己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自己的部分,全部赠予给楼下卖水果的、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张三。小吴起诉至法院想认定遗赠无效,恐怕法院不会支持这项诉求,因为没有理由。陌生人、毫无关系的人尚且可以合法承受遗赠,何况是建立亲密关系、甚至生子的情人。情人在此过程中,付出了时间、精力、身体等,获得相应的对价无可厚非。而法律此时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既不否认、也不提倡,毕竟法犹不及、只是一项提取公因式的“社会契约”。
综上而言,笔者认为,当事人有权在为弱势群体保留必留份的情况下处理自己的财产,合理合法。一概以“违背公序良俗”认定无效反而可能引发不必要的人性恶(如合法将财产做空),且有滥用职权之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之嫌。毕竟,每个人的人生应当由自己主宰、供养,而不是依靠别人的财产生活。
父母养育子女,只因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而不是为了“防老”;子女赡养父母,也因是自己的父母而赡养,而不是为了“还债”。夫妻是因相爱在一起,互敬互助、共创美好人生,任何一方没有义务养一个“寄生虫”。财富属于为此付出血汗的人,赠予是情谊而不是义务。法律是为了追求的价值都是相对的,法律的角色永远不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指责供养它的人,或者如家父般控制、绑架自由人。
夫妻关系中,所谓“被出轨”的一方,实践中大多是女性。虽然社会进步很多,但因被破旧思想的浸毒,患上了深深地“厌女症”。出了问题不是思考如何解决,而是作出很多极端、恶劣、不理智的行为,矛头也往往指向另外一位女性,却不敢直面问题、找到另外一位、过错相对更大的施害者。这很悲哀,也很无知。因此,在法庭之外,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充分发挥明理、中立优势说理,延伸审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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