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挽回离婚的老婆?生活中难免遇到很多问题,怎么解决?
儿媳闹离婚要分房!公婆官司讨债:婚房是我们买的,分房先还35万,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藁城普法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藁城挽回离婚的老婆1
儿子结婚娶媳妇,父母慷慨解囊,买车又买房——可是,如果小夫妻感情破裂,闹起了离婚,老人家用一辈子积蓄为孩子买的婚房要被“一分为二”,该怎么办?
同样遇到这个情况的郴州资兴市老人李文便走了个“极端”,他将自己的儿子儿媳一同告上法庭:“把当年我资助你们买房的钱都还回来!”
这样的官司,法官会怎么判呢?作为出资人的老两口,要如何拿回作为小两口“共同财产”的房子?今天,咱们就来看看资兴市人民法院调查审理的这起特殊案件吧!
父母出资买房,小夫妻闹离婚要“分房”
一个在长沙扎根工作,一个在老家照顾家庭……聚少离多的生活让这对来自郴州资兴市的小夫妻疲惫不已——2018年4月,33岁的李铭和32岁的陈莉莉决定结束持续了5年的婚姻。
夫妻俩是想好了,可李铭的父亲李文和母亲张莲花得知后,急得跳脚——一方面,他们为儿子儿媳的婚姻感到惋惜,另一方,也心疼存了大半辈子才拿出来给儿子买婚房的35万元。
一旦离婚了,财产会要平分吗?
2018年6月,由于小夫妻在财产分配方面没能达成一致,便闹到了资兴市人民法院。法院根据房子的购买及使用情况,判决房子归李铭所有,但李铭要根据房屋现值给予陈莉莉折价款。
面对这样的判决,李文和张莲花很不满意。于是,他们找到湖南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安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半生积蓄。
“当年买房子的钱都是由男方父母出的。”唐安安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2013年5月,李铭和陈莉莉在长沙市开福区看中了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学区房,总价值为80余万元。
考虑到儿子儿媳的经济情况,李铭父母主动拿出25万元积蓄,为儿子付了首付款。2014年,老两口又四处借钱,凑了10万元汇给李铭,给他偿还部分房贷,前后两笔钱共35万元。
“老两口认定购房款是他们付出的,房子就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唐安安说,可李铭的这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李铭、陈莉莉”的名字,即两人共有,各占50%。
唐安安说,“老人解释,这是儿子瞒着自己偷偷给儿媳加的名字”。而根据相关法规,只要房产登记为夫妻二人,房产分割就应各占50%。
那么,老两口想追回这笔钱,可行吗?
一张借条,让35万元从“赠予”变“借款”
“老人很不容易,他们为了给孩子们减轻负担,这些年还借了不少钱。”唐安安说,为了尽可能帮老人追回这笔给儿子的首付款,他查看了不少资料,最终在李铭和陈莉莉的离婚诉讼案中找到了一个关键因素——2014年6月,偿还部分贷款后不久,李铭曾给父母写下一张欠条,内容为:“收到父母汇给我的35万元借款,用于购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单元××室住房一套。”
唐安安说,这张欠条能明确李铭父母和孩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虽然离婚诉讼中没有对此进行确认、分割,但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李铭父母仍然有权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然而,在李铭和陈莉莉的离婚诉讼期间,老两口再上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唐安安建议,老人要想尽可能争取自己的权利,只能调转案件方向,放弃前离婚案上诉,另行提起债权债务诉讼。
也就是说,李文夫妇将在诉讼有效期内,作为原告,将儿子李铭、儿媳陈莉莉起诉,要求偿还35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2018年8月,为了证明借款的事实,庭审一开始,李铭父母就提交了欠条和详细的银行转账记录。但陈莉莉认为,欠条是李铭一家为了诉讼特意补上的。
“陈莉莉说欠条上没有她的签名,只有李铭一个人的签名,且自己从不知情,不能以此证明借款关系。”唐安安说,但对于老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陈莉莉予以承认,“她认为这笔钱不是借的,是李铭父母赠与她和李铭用来买房的”。
可是,如何证明这笔钱是赠与呢?
法庭上,陈莉莉无法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因此,经资兴市人民法院调查审理,最终作出如下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文、张莲花夫妇提交了转账记录和欠条,已经能证明这笔钱的性质是借款,而不是赠与。虽然被告陈莉莉声称该款项是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由此,法院认定这些款项是民间借贷,故判决被告李铭、陈莉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逾期履行的,双倍支付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为保护隐私,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赠与还是借贷,关键在于证据
孙金刚(湖南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些年,因为离婚官司带来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借贷问题越来越多。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钱到底算不算赠与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已明确:“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便父母为子女实际出资购房时未明确表示“赠与”,只要父母从未提出过出资款项是借款、要求返还的主张,那么,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推定父母出资的性质为“赠与”。
值得一提的是,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无论该房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一方,那通常会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证明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本人,建议最好要有书面的赠与协议,如果只是口头表述父母曾有赠予意愿,法院是很难给予支持的。
而从本案中看,尽管基于李文、张莲花夫妇与李铭的身份关系,该借条的证明效力确实有待评估,但陈莉莉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即便该借条真是李铭一家为官司特意补上的,但仅凭李铭一家的身份关系,依然不能无法否认该借条的效力。
另外,在本案中,陈莉莉与李铭在婚姻关系期间,其购房资金的确出自李铭父母。且这些借款也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住房均由夫妻共享,那么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铭和陈莉莉共同偿还。
来源:今日女报 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藁城挽回离婚的老婆2
对于将要离婚的夫妻来说,如何分割房子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且麻烦的问题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因房子分割而闹上法庭的,不是少数。
▌法官提醒:
为妥善分割房屋、避免矛盾二次激化,法官提醒公众,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平等协商,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房屋分割。
法官说:“房产分割应当在此基础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应当尽可能分配给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方,并坚持保护妇女合法居住、使用权益。在双方具备均等分割房产的前提下,尊重房屋的既往居住历史、购买和居住年限等实际情况,倾向于照顾生活上没有或低收入配偶方,照顾无房方和居住困难方。”
本期为您推送十大典型案例,法律其实很简单,一讲就懂。
▌典型案例1、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
由于购房压力比较大,很多年轻人都靠父母资助买房,有的是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则是资助首付。
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与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好景不长,因感情不和导致二人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当然不同意,强调这房子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分析: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典型案例2、婚前买房婚后得,财产性质不转化
很多人都是婚前买了房子,婚后才取得了房产证,这种情况,这个房子的性质如何认定?
马先生在与陈女士结婚前,个人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房子是期房,婚后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陈女士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后来,双方因婆媳矛盾走向离婚并对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马先生所有,由马先生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陈女士的部分。
法官解释: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典型案例3、民间仪式虽隆重,民政登记方有效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先办仪式,后登记的情况也很多。
王先生和赵小姐恋爱多年于2010年9月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隆重的婚礼,2011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王先生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登记在王先生名下。这桩婚姻走到尽头,赵小姐能分房吗?
法官分析: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里所指的结婚应当做严格解释,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就是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根据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仪式、订婚均不具备登记的法定效力。
▌典型案例4、协议终归纸上字,赠与还需变登记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张小姐起诉至我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本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典型案例5、违建房屋不合法,离婚只能定居住
石先生和周女士于70年代末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直和石先生父母一起居住在老人所有的位于西城区某胡同的私产平房内,石先生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石先生通过继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2008年,双方婚生子大学毕业后没有地方居住,也搬回到平房内。石先生觉得居住空间太小,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因平房属于文保单位未获得批准。石先生和周女士便找来装修队,在老宅的院落内私自加盖了两层房屋。后石先生因老年活动认识了康女士后坚持要和周女士离婚,周女士不同意,石先生便起诉至法院。
周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包括房本上房屋测绘图中载明的面积和两人婚后共同扩建的两层。
法官说法:城镇房屋的建设和管理由城镇房屋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新房屋、改扩建房屋的,事后也未补办相应手续的,新建改建房屋将无法获得行政确认和取得合法所有权,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无法取得物权登记的违建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据此没有支持周女士要求分割违法新建的两层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只分割了原房本记载的房屋面积。但考虑到周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新建房屋确属二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建造并具备分开居住的条件,法院判令新建的两层房屋中其中一层由周女士居住使用。
▌典型案例6、房改房,屋价特殊,认定分割须公平
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结婚三十余年,2015年两人都从单位退休,本是准备安享晚年的岁数,两人却因为家庭琐事一直争吵,最终无法挽回感情打算离婚。
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于婚后的一套房屋权属争执不下。原来何先生和金女士结婚前一直以个人名义承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一套两居室公房,90年代该公房进行房改,何先生以成本价购得,购房款何先生称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认为应当属于其个人出资购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记在何先生个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金女士则坚持认为该房改房屋购买时是两个人以共同财产出资购得,且折算了金女士16年的工龄和职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金女士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屋。
法官说法: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个从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产权过渡,是对城镇无房居民和职工的一种房屋福利,按照规定产权一般只能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来源主要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国家直管公房。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关税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针对房改房登记权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规定。虽然何先生购买的单位公房婚前由其个人承租,但对于购房款来源何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即使是向父母所借,也只是产生共同债务的问题,购房款项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何先生名下,也应当认定房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最终判令该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典型案例7、经适房屋看政策,认定虽易分割难
周先生和黄女士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周先生系北京户籍,黄女士系外地户籍。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矛盾不断,2010年周先生经过摇号取得了一套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质,周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以两人共同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两人每月用工资结余定期偿还月供。2016年该房屋办下产权并登记在了周先生个人名下。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打算协议离婚,但对这套经济适用房的分割上却产生了分歧,双方均主张取得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并给予对方房价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给予周先生价值补偿。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偿还月供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存在明显区别,它是本市政府组织开发兴建,并以较为经济的房价向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销售的房屋。经适房只针对本市城镇户籍中的低收入群体,取得房产证后5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争议房屋属于北京市经适房,只能由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享有产权。故法院最终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周先生,由周先生参照同区域的商品房屋价值给予黄女士价值补偿。
与经适房类似的还有“两限房”,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和经适房一样,也是本市政府批准,对本市城镇居民的一种住房福利,购房人同样需要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两限房,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应当判归本市居民所有,按照公平原则由得房方补偿未得房方价值补偿。
▌典型案例8、单方处分共有房,配偶如何护权利
许先生和妻子沙女士结婚多年,2011年左右因许先生与婚外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沙女士和许先生发生争执后两人开始分居,两人碍于子女和老人的劝阻,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许先生和沙女士婚后于2005年在昌平区天通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屋,房屋已偿清贷款并登记在许先生名下。
2015年,沙女士从子女口中得知许先生正打算将房屋低价卖给自己的弟弟,房屋当时市场价大约400万元,许先生和弟弟经中介公司已经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200万元。沙女士得知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纠纷,根据律师建议迅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以防止房屋被私下过户,并请求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
法官说法: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权,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日常家庭事务项目内的处分,夫妻双方均能以自己个人名义进行,并自然对配偶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代理权范围不包括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重大财产处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并结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范。除非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1、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才能主张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配偶方才无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
本案中,许先生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其弟弟对该房屋的性质和许先生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而其依然与许先生单方签署购房合同,不能认定其对许先生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其次,许先生弟弟也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故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许先生和沙女士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沙女士持生效判决通过依法执行,变更了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
▌典型案例9、离婚协议虽履行,未办离婚也无效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丰厚的共同财产。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离婚。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两套,位于朝阳区芳草地的一套归林先生单独所有,位于海淀区双榆树的一套归孔女士单独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
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出轨,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法官说法: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应当恢复原状。
▌典型案例10、婚后受赠避争议,具体倾向要明确
孙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孙先生,孙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生活。
2014年孙先生和邓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孙先生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因邓小姐一直与孙先生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张。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同房屋遗赠给孙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
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2017年年底,邓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先生继承的房产。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孙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孙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驳回了邓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求。
来源:中国之声、中国普法
藁城挽回离婚的老婆3
2003年5月,云南原省长李嘉廷因严重贪污受贿,在北京二中院被判处死缓,2003年9月,其子李勃被判刑15年,情人徐福英被判刑4年。
而李嘉廷的妻子王骁未被追究刑责,这是因为早在2001年9月16日,王骁接受调查之后,她就去意已决,当天晚上回家后,她把自己关进浴室后,再也没有出来,第二天早上七点钟,才有人发现她已经在浴室内上吊自杀。
在9月16日那天,被调查组问及李嘉廷与徐福英的关系时,王骁才知道,只有小学四年级文化的年轻女商人徐福英,与自己姐妹相称多年,在李家出入频繁,而其真正的身份竟是李嘉廷最喜欢的情妇。
这一真相让王骁羞愧难当、愤恨不已,加上她自知难逃法网,索性在家亲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多年前,李嘉廷与王骁,本是一对令人称羡的校园情侣,二人从清华大学毕业后,如愿以偿地结为了夫妻,从北京相伴到哈尔滨,又一同调往云南,天涯海角相追随。
而来到云南后,随着李嘉廷地位日渐上升,二人却先后被贪欲拉下了深渊,除了权力和金钱外,李嘉廷还醉心于女色,在昆明拥有不少情妇,徐福英只是其中之一,也是从他身上获利最多的一个。
1、“省长夫人”的堕落
李嘉廷是云南石屏人,彝族,1944年出生于一个贫穷的山村家庭,解放后才得到上学读书的机会。
1964年,他以优异成绩考入清华大学,因为根正苗红,同年9月入党,可以说,是党和人民给了他一条人生的光明大道,而李嘉廷后来却把自己的个人能力看得特别了不起,认为这一切都是他个人奋斗的结果,仗着手中权力,他在云南为所欲为,为妻子、儿子、情人大肆谋取非法利益。
考上清华后,李嘉廷收获了一段校园爱情,他与电机系的同学王骁成了一对校园情侣,1968年毕业后,李嘉廷、王骁双双被分配到黑龙江建成机械厂当技术员,并在那里组成了幸福的小家庭,先后生下大儿子李通、二儿子李勃。
李嘉廷能写会说、文笔出色,工作不久被提拔为厂里的党办秘书,1976年任党办副主任,改革开放后,他因为是清华大学电机系毕业生,得到上级欣赏,1981年被调入黑龙江省经委当了个副科级干事。
这对李嘉廷来说是个难得的机会,他虽是工科生,但颇有文字功底,悟性高,写的材料思路缜密、见解不俗,又很务实,此后,经委的重要汇报材料和领导讲话稿都由他亲自起草撰写,加上学历不凡,李嘉廷在经委深受领导们赏识,都认为他是搞经济的一把好手,几个月后就把他提拔为经委的办公室副主任。
当时提倡干部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李嘉廷的条件全都符合,而且他表现积极,上级认为他是个可造之才,对其破格提拔重用,短短四年时间,李嘉廷连升几级,1985年5月已成为哈尔滨市常务副市长,上升速度之快,在当时也是罕见的。
1992年11月,身为黑龙江省省长助理的李嘉廷调任云南,担任了云南省常务副省长,主抓经济工作,他原籍云南,也算是“衣锦还乡”。
第二年,王骁办理了调动手续,来到丈夫身边,从北京到黑龙江,从黑龙江到云南,这对夫妻相伴近30年,无论天涯海角都没有分开,感情一直很好,而回到云南老家后,随着李嘉廷地位日渐“显赫”,二人的内心都发生了巨变。
李嘉廷夫妇有两个儿子,长子李通成绩不好,高中毕业没考上大学,直接工作了,这让名校出身的李嘉廷夫妇深感不满,把希望寄托在次子李勃身上,李勃没让他们失望,1991年以高分考上了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国际贸易专业,李家夫妇非常高兴,认为大儿子不上进、没用,对李通“彻底失望”,而对李勃抱有“很高希望”,打算倾力扶持二儿子发展。
1995年春节,22岁的李勃即将大学毕业,李嘉廷、王骁夫妇在昆明开了个家庭会议,定下来要让李勃出国留学,并为他选中了两个能帮忙的“大款”: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和昆明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俊。
在杨荣和李俊的帮助下,李勃到美国住了一段时间,但他觉得远离父母、人生地不熟的国外生活非常孤独,因此并没正式办留学手续,而是住了一个多月就回国了,在此期间,杨荣为了给李勃的“留学”提供经济保障,在香港的两家银行帮他开户,共存入了80万元港币。
对这一切,李嘉廷夫妇都心知肚明,也用手中的权力进行了“回报”,1995年,李嘉廷设法为杨荣批了1.3万大箱的出口卷烟指标,让杨荣获利上千万。
留学计划取消后,李勃与杨荣等人一起“做生意”,他不公开露面,而是“遥控”父亲给杨荣等人协调关系、落实业务,然后分走一半利润。
1996年3、4月,李嘉廷找人给杨荣批了1万大箱出口卷烟的指标,并协调了卷烟的品种搭配,杨荣从中获利1千多万元,钱还没到手,李勃已多次开口催讨,最终分得500万元。
此后,李勃又通过类似手段,给房产商李俊“帮忙”,获利950万。
就这样,毕业才五年,李勃就从两个商人那里获得了上千万元的“分红”,钱来得太容易了,李勃索性到处游山玩水、吃喝玩乐,当起了父亲的“权力掮客”。
对二儿子的行为,王骁不但非常清楚,还很支持,她认为这些钱都属于“家庭财产”,插手进行了管理。
为了控制儿子用钱,她与李勃一起在香港设了一个两人联名的账户,没有她的签字,李勃就取不出钱来,从1996年到2001年,她先后将自己手中的336万元人民币、41万美元和146万港币都转移到香港这个账户,期图逃避审查。
这位知识分子出身的“省长夫人”,已经彻底被物欲迷住了双眼。
案发后,有关部门在李嘉廷家中发现有5个房间的“仓库”,堆满了各种收受的贵重物品,而其中大部分都是经王骁之手收下来的。
2、财迷心窍,与丈夫情人姐妹相称
1993年,来到云南后,同事们眼中的王骁已不再是一个朴实的工程师,她喜欢受人吹捧、崇拜,并不时地把自己的身份亮出来,好获取私利,甚至毫不顾忌地对人说道:“如果没人请客送礼,那还有谁愿意当省长呢?”
在丈夫和儿子面前,王骁也经常灌输这种金钱、权力的思想,毫无为社会做贡献的想法。
案发后,不少向李嘉廷行贿的人交代:王骁比李嘉廷更贪。
其中一个老板说,王骁的物质欲望特别强烈,只要找上门去送礼,小到一件衣服,大到上万美元,王骁客套两句后,都会“笑纳”,而如果李嘉廷在场,他有时候会有些顾虑,考虑到影响不好或者其他原因,拒绝收礼,就算收,也会用一些比较隐秘的手段,而王骁却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礼物有价值,她就会收,甚至还抱怨李嘉廷说:“大家都在拿,为什么你不能拿?”
后来,求他们办事的人了解到这种情况,去李家之前都会先打听一下,要等到王骁在家,才上门走“夫人路线”。
在李嘉廷案中,李嘉廷被称为“搂钱的耙子”,王骁被称为“收钱的袋子”,在云南的短短几年中,二人共同索贿受贿近2000万。
李嘉廷来云南后,生活作风很快腐化了,他经常被一些所谓的老板“围猎”,出入于一些灯红酒绿的场所,进行权色交易,而这些逢场作戏的关系,并没有让他真正上心,直到1995年秋天,他遇见了33岁的徐福英,从此坠入了情网。
1995年10月2日,有人邀请李嘉廷夫妇一起到石林附近的阳宗海“海王号”游船上去玩。“海王号”游船是徐福英夫妇经营的,于1995年5月开业,投资近700万,号称是当时云南最大的游轮。
徐福英是昆明颇有名气的漂亮女老板,她出生于昆明郊区农家,只有小学四年级文化,17岁就结婚生子,第一次婚姻结束后,她带着年幼的儿子来昆明打工,嫁给了一个比她大二十多岁的男人,又生了个女儿。
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又渴望出人头地,长着一双“勾魂的电眼”、为人八面玲珑的徐福英一边经营自己的餐馆,一边结识了不少昆明当地“有头有脸”的大哥,她的美色和妩媚甚至引来了两个昆明黑社会头目杨炯明、侯连喜为她争风吃醋,而也正因有这两个人的“保护伞”,徐福英的“丽人园”很快做大了。
妻子与很多男人有染、不止一次地充当情妇,徐福英丈夫自然难以容忍,家里整天吵闹不休,而徐福英的儿女也因此走上歧途,其子犯故意伤害罪入狱,女儿成了学校一霸,常带着地痞流氓敲诈同学。
徐福英看到李嘉廷的第一印象并不怎么好,李嘉廷个头不高、皮肤黝黑,看起来似乎不像高级领导,但他手里的权力让她向往,当天晚上,在游艇上,徐福英使出浑身解数,亲自款待“省长”夫妇,当众唱了一首《塞北的雪》,还陪李嘉廷跳了两支舞。
起舞时,她一双“电眼”直勾勾地望着李嘉廷,甚是含情脉脉。
李嘉廷被迷倒了,他对徐福英一见钟情,那天,他当着妻子王骁的面,索要了徐福英的电话号码并亲手记下,还让王骁把家里电话号码告诉徐福英,并热情地发出邀请,让徐福英“有事就去找他”,王骁对这两人之间的暧昧情绪毫无察觉,徐福英却一下子就明白了李嘉廷的心思。
几天后,李嘉廷就按捺不住思念,当着妻儿的面给徐福英打去电话,邀请她和他们全家一起去网球,而对丈夫与徐福英之间的眉来眼去,王骁仍然很大条地没有发现。
对此,徐福英回忆说:“打了几次网球,我不管在干什么,他都很注意我。吃饭时,他总是把我叫到身边去坐,我不能喝酒,都是他替我喝。有一次李嘉廷甚至亲自到饭店找我。”
妻子的疏忽让李嘉廷越发胆大,一次,趁王骁出差不在家,他直接给徐福英打电话,邀请她到家里来,说:“来嘛,你托我找的人,我今天介绍给你认识。我在家里等你。"
面对李嘉廷的紧追不舍,徐福英有些为难,留恋她美色的男人很多,但对她真心相待的人很少。不过,经营“海王号”游艇后,她很想摆脱原来的那些“大哥”,认为只有投身李嘉廷的怀抱,才能有更高级的“保护伞”,1995年底,她委身李嘉廷,成了他的情人之一。
不久后的一件事,让徐福英感到李嘉廷对她确实有几分真情。
当时,李嘉廷经常会带她出席一些私人宴会,到场的“商界名流”们也会携带年轻貌美的女伴一同前来,而那些女伴的身份与徐福英有些相似,都是些见不得光的地下情人。
一次,李嘉廷在这种场合上向某大型国企的老总吴某介绍徐福英时,吴某的小情人插嘴说:“哦,丽人园呀!我经常在那儿吃饭。”还摆出一副高贵的公主模样,似乎徐娘半老的徐福英只是个伺候自己的服务员,正式进餐时,李嘉廷刚走到桌边坐下,这个不知深浅的女人也想挨着“省长”坐下来,李嘉廷淡淡一笑,说:“这是小徐的座位。”一句话让吴某情人脸面扫地,而徐福英在众人羡慕的眼光里款款走来,挨着李嘉廷坐下,这个细节让她深感“荣耀”,也感受到了李嘉廷的“深情厚意”。
案发后,曾有人问李嘉廷为什么找这样一个人到中年、又没文化的情妇,李嘉廷说,是为了少点麻烦,这样的女人成熟懂事,不会把两人的关系张扬出去,他的“地下情”也就不会引人注目了。
徐福英的确很“懂事”,为了跟李嘉廷保持密切往来,她不惜主动讨好王骁,她看到王骁爱财,就隔三差五地上门送礼,送去高档衣物、鞋子、现金,以讨王骁欢心。
1996年春节,她登堂入室,陪李嘉廷全家前往石屏老家过年,一路上,她精心伺候着王骁,到家做了一大桌子菜,以打消王骁的警惕。
时间长了,王骁对善解人意的徐福英感到很满意,二人竟“姐妹”相称,成了一对关系密切的闺蜜。
3、案发后才得知真相,在满屋奢侈品里羞愤自尽
徐福英这么讨好李嘉廷夫妇当然有自己的目的,她买“海王号”游轮时,投资了700万元,其中大部分是向侯连喜借的高利贷,为了还上这笔越滚越多的巨资,1995年底,她打着李嘉廷的旗号向原宜良县县长柴春智借钱,柴春智知道她与李嘉廷的关系,不敢得罪,就建议她到省里“活动”一下。
于是,1996年春节刚过,徐福英把李嘉廷和原云南烟叶公司总经理胡启鹏请到游轮上做客,当着李嘉廷的面,徐福英说自己的游轮装修缺钱,让胡启鹏“借”点钱给她。
李嘉廷当即把省烟草公司的有关人员叫上游轮,让他们“想办法给小徐借点钱”,就这样,省烟草公司“借”给下属宜良县烟草公司300万元,再由县长柴春智将其中250万元“借”给了徐福英。
这些钱“借”得如此容易,徐福英就不断在李嘉廷面前撒娇,让他找人“借款”,至案发前,她通过李嘉廷向港商李镇桂“借款”1350万元,却根本没有还的打算,后来李嘉廷授意胡启鹏通过省烟叶公司的途径照顾李镇桂的生意,使其非法获得2643万元,以此“冲抵”徐福英借的钱。
除了这1350万元外,徐福英还通过各种途径向一些国企“借款”700万元不予归还,其中仅欠宜良县国企的钱就高达550万元,案发后,宜良县只能将她的“海王号”收归己有,但时过境迁,“海王号”折旧严重,也没有多少生意可做,只能搁浅在阳宗海的岸边。
就这样,徐福英通过她与李嘉廷的特殊关系,想尽办法要钱,为自己谋取了“好处费”和“借款”2000多万元,比李嘉廷夫妇共同受贿的钱还要多。
2001年春天,李嘉廷案发后,王骁方才得知他与徐福英竟然已暗中来往多年,在昆明已经是尽人皆知的关系。
从那以后,王骁一直郁郁寡欢。她恨自己被物欲蒙蔽了眼睛,竟然受到丈夫与情人的联手欺骗。
2001年4月,李嘉廷父子先后落网,王骁经受不住打击,加上害怕自己的受贿行为和海外账户暴露,她渐渐精神恍惚,住进了医院。
在昆明医院里,她身边无人照料,整天不吃不喝地发呆,由于病情一直不见好转,后来转院去了北京治疗。
2001年9月,一位同事从北京把病体初愈的王骁接回昆明,王骁知道自己将面对审查,在路上向同事交代了两件事,她把工资卡交给那位同事保管,说里面还有8万多元,说完后,她又流着眼泪说:“看来,我以后要进大牢了,你要是有厚实一点的衣服,就给我送来几件。”
不过,这个时候,从交谈中可以看出,王骁还没有萌生自杀之意。
9月16日,调查组找王骁谈了一天话,谈话重点是李嘉廷的经济问题,以及李嘉廷与徐福英的种种情况。
直至此时,王骁才得知徐福英与李嘉廷交往的细节,最让她无法容忍的是:这些年来,徐福英长期通过一些蝇头小利来讨好她这个正牌“省长夫人”,可暗中,徐福英竟然打着李嘉廷的旗号,利用李嘉廷的职权在外捞取了数千万的私利。自己与李嘉廷三十多年夫妻,情深义重,还是出自名校的知识分子,竟然被一个小学文化的女人玩弄于鼓掌之上。
当天夜里,几个月来一直以泪洗面的王骁在家中悬梁自尽,试图以死来获得解脱。
事后,有关部门在李嘉廷家中清点了三天三夜,列出了一张长得无法想象的清单:在王骁亲手布置的家中5间“仓库”里,藏有50多块手表、989件高档服装、200多双进口皮鞋、81个旅行箱、111幅字画、48件玉器、5件古董瓷器、466件金银币、438件贵重工艺品、1000条香烟、250瓶酒、183件数码摄像机和手机、26公斤人参燕窝和冬虫夏草……
这个欲壑难填、积敛惊人的女人,在她积攒多年的贵重物品堆旁亲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在人生的最后一刻,王骁才悟出,这些用权力非法谋取的烟酒字画、珠宝名表,只能引诱她坠入深渊、走向毁灭,最终成为她的坟墓……
为了这些她根本难以记清楚的金钱物质,她曾经的幸福家庭、美好人生,全都灰飞烟灭,再也无法挽回。
参考来源:杭州日报《原云南省长李嘉廷之妻欲壑难填》
支部建设《贪妻多遗恨——“巨贪省长“李嘉廷妻子自杀前后》
天府早报《李嘉廷之子毁灭之路 灵魂变钱袋亲情也出卖》
来源:鉴史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