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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后,女子用录音笔收集证据,起诉离婚因侵犯隐私被驳回 了?1
陕西省市的王女士打算起诉离婚,因为她的丈夫张出轨了。2019年6月10日,Xi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女士收集的关于其丈夫出轨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6月,王女士向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将于12月14日开庭审理。王女士和丈夫张自由恋爱,2013年结婚。2014年2月,儿子出生后不久,张被单位调到江苏工作。由于王女士在Xi安也有稳定的工作,两人只能分居两地。
张调到江苏后,每隔10天就回到安,与妻子和儿子共度几天。长期不在家,难免会出现问题。之后王女士发现老公回来的越来越少,每次没回来都说单位有事要赶紧回去。后来张回家,不想和老婆住一个房间,一个人住一个房间,每次都在老婆背后偷偷打电话。王女士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在怀疑丈夫出轨后,王女士开始收集证据准备离婚。王女士趁张喝醉睡着的时候偷偷打开了她丈夫的手机。当她看到手机里的内容时,王女士的心突然变冷了。
张的手机里有很多和别的女人玩的照片。看消费记录,王女士发现很多都是在酒店和宾馆,甚至还有很多开房的视频。王女士把证据发到手机里保存。为了主动离婚,王女士继续寻找丈夫出轨的更多证据。后来,王女士买了一支录音笔。王女士每天给录音笔充电,晚上打开在床头柜里录音。经过一周的连续录音,王女士终于找到了一些线索。第七天听录音的时候,王女士发现老公在和别的女人裸聊。
在收集到良好证据后,王女士于2019年4月向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给其子女及房屋,并平分夫妻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然而,王女士没有想到法院的判决会驳回诉讼。庭审中,王女士出示了自己收集的张作弊的证据,包括一些作弊的照片、视频和音频。他还声称,张与他人有长期不公平的关系,以及家庭暴力和酗酒。但张始终不同意离婚,否认出轨。
法院认为,王女士提供的证据侵犯了张的隐私,证据无效。因此,王女士的离婚诉讼被驳回。有律师认为夫妻隐私和个人隐私是有一定区别的。在婚姻中,夫妻双方都应该有权了解与夫妻感情生活有关的行为和事件,因此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的瑕疵。2020年6月,王女士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离婚,法院将于12月14日开庭审理。
像王女士和她老公一样,因为异地分居导致婚姻出现问题的夫妻也不在少数。分开很久的情侣,没有感情上的互动,自然就变成了彼此分离的状态。如果夫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样的婚姻如果继续下去,对夫妻双方和孩子都有很大的伤害,这个婚姻也摇摇欲坠。其实张之所以不愿意离婚,是因为离婚成本太高。最好两个人都保住上一份体面的工作,让婚姻继续下去。
但和王女士一样,离婚后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和对孩子的抚养权,收集丈夫出轨的证据是不可取的,甚至会偷录音笔。虽然王女士是被感情伤害了,但是后来取证的时候并没有关注他们的婚姻关系。两人离婚时,利益成了首要考虑的因素,情感已经退居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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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自家车里放录音笔录音到老公出轨证据能作为离婚证据。录音可以作为出轨离婚证据,但是实效性没有影像资料高,只要录音内容能够明确表现出出轨的事实是可以作为证据在庭审时使用并影响法官判决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四、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丈夫出轨后,女子用录音笔收集证据,起诉离婚因侵犯隐私被驳回 了?3
[案例]
小红杏和小律帽结婚不久,小律帽被单位外派至某地工作。后面小红杏发现小律帽的行为比较异常,经常躲躲闪闪,而且对着手机发笑,并且很少主动与其享受鱼水之欢。小红杏感觉可能出现中年危机,老公很可能出轨,于是在其床头放置录音笔,并最终找到老公出轨的语音证据。在交涉无果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令人意外的是,法院认为小红杏提供的录音证据侵犯了小律帽的隐私权,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并确认无效。
[分析]
这种事情的发生着实令人不解,明明出轨了,并且获取了证据,但是法院却不予采纳。这里就牵涉到一个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问题。目前主流观点,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二者并重,发生冲突时优先程序公正。所以我们会看到辛普森案的发生。
对于全部案件而言,实体正义更重要。对于单个案件而言,程序正义更重要。因为在单个案件上坚持程序正义,才能在全部案件中保护实体正义。简单点说,宁可错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个。
所以法院的判决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没有问题,只是可能超出了我们一般人的理解,这样一来,其实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
1.单纯以保护个人隐私权利为由否认出轨的证据的有效性可能没有保护到夫妻双方的隐私权利。
2.个人隐私保护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如果单纯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可能有悖于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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