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挽回老婆承诺的法律有效吗?生活中难免遇到很多问题,怎么解决?
律师分析:为结束婚外情,出轨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郝建锋律师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为了挽回老婆承诺的法律有效吗1
司法实践中,已婚男女因有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了,许多出轨方在享受精神快感的同时,也可能会有对配偶的愧疚感。随之会有不少出轨方为了保持现在的生活状态不被破坏或防止第三者急于“上位”做出不可控的行为,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应向,会承诺给第三者一笔分手费作为补偿。今天小编要分析的就是如果出轨方和第三者签订分手补偿协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者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出轨方强制支付承诺款项吗?
首先,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分手补偿协议效力的问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分析:有配偶者与第三者为解除同居关系,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的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倾向性观点是认为分手补偿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如出轨方已向第三者支付补偿金,那么出轨方配偶的权益应当如何保证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分析:如出轨方已经履行补偿金后反悔的,主张第三者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主张返还的除外。也就是如果出轨方已经给第三者买房、买车或支付了补偿金,出轨方无权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但是出轨方合法配偶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的,大多数法院都会支持。不过合法配偶需要注意的是要证明出轨方支付的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并且自己不知道支付的补偿金或签订的补偿协议不知情等。
律师提醒;出轨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单单只是婚外前,属于法定过错行为,合法配偶起诉离婚,可以对出轨方要求损害赔偿,严重的涉嫌构成重婚罪,需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挽回老婆承诺的法律有效吗2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高院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理解适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如何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第四、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典型案例
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2011年11月8日,宋某为履行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转账到杨某账号上,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原告李某起诉认为,其丈夫宋某背着自己私自将66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杨某,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杨某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裁判: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某背着妻子将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杨某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将66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李某。
来源:民商法诉讼实务
为了挽回老婆承诺的法律有效吗3
当前,一些人在分手、失恋后走不出来,想尽一切办法去挽回自己的爱情。却发现毫无作用,就会想着向其他人求助。这样就很容易掉进一些情感挽回的陷阱。
这些公司通过网络发布情感挽回类广告,谎称具有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能够解决情感问题,并将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员工包装成“情感专家”获取被害人信任,先由各分公司员工以“情感分析师”名义与被害人接触,以承诺实现复合或挽回成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购买付费服务。
情感咨询挽回被骗的案例:
2020年10月,家住河北的刘女士和男朋友吵架分手,她在网上查找如何挽回恋情,偶然间看到了某咨询公司的广告,“分手后如何与对方聊天”“专属团队帮您挽回另一半”……刘女士随即通过线上客服联系到了“情感导师”徐某。看着对方发来的视频,以及正规公司营业执照、情感分析师专业证书,刘女士打开心扉。
“综合您初步提供的信息,您和您的恋人目前处于情感剥离状态,是可以挽回的……”这位导师详细了解了刘女士和其男朋友的私人情况、感情经历,刘女士对他专业的口吻、精准的性格分析感到信服。
“支付9800元的咨询费,一对一为你订制挽回方案,保证让您和男朋友复合。”导师的话仿佛雪中送炭,刘女士很快和对方签署了一份电子合同,并转账过去,看到红章黑字写着“一周期内成功挽回,失败全款赔付”,她信以为真。
添加了新的咨询师郑某后,刘女士经常会向对方请教如何联系前任,而郑某也会定期向刘女士推送一些心灵鸡汤、提升情商语录的文件等等,但刘女士想象中男朋友回心转意的效果并没出现。
郑某解释刘女士之前因未按照老师的要求严格执行,导致出现了感情危机,建议刘女士购买情感挽回升级服务,公司会安排一整个团队全力帮助,并可提供位置定位、小三分离等特殊服务,但需要再交一笔2万元的费用,犹豫之下,刘女士还是付了这笔钱。
然而,新加的群、团队、导师逐渐开始不搭理她,发消息也是敷衍回应。
“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介入,分离你前男友和他的现任,最后回到你身边。”没过多久,导师又推荐她购买服务,但需要再交好几万,刘女士察觉到自己可能被骗,拒绝了,找导师们商量退钱,但无果。
那发现服务没用是不是真的不能退钱了呢?
其实不然,发现服务无效,甚至有反向作用,可以先及时终止服务。
再厉害的情感挽回机构都不可能做到百分百挽回,不要被“情感挽回服务”所迷惑,爱情靠的是真心,而不是“情感大师”。
被骗及时保存好聊天记录、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关注公众号“小孙援助”找寻法律援助,追回损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