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轨,我原谅他后,他给我写了个协议,签字按手印写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男方不改也不回来离婚!?生活中难免遇到很多问题,怎么解决? 让我们来看看好道义情感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欢迎收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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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协议有是有法律效力的。就相关法律中,婚外情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它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即违背了相关法律法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但如果引起夫妻离婚,无过错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可向对方提起精神赔偿。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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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接手的婚姻案例当中,婚外情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婚外情猛于虎,不知有多少家庭因为婚外情而破碎。
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对他足够好,自己对这个家庭付出得越多,对方就会越重视自己、越离不开自己,这个婚姻也就会越稳固越和谐。
挽回专家征国芳则认为:“在婚姻中如果没有合理化的对等投资,那难以长期经营下去,一段长期稳定的关系应当是在吸引的基础上的合理化对等投资。”
举个例子,一个女人长期无条件地付出,则男人不单会感受到舆论压力,更多地是在这段关系当中无法展示出自己的能力和担当,无法展示自己雄性领袖一面,所以转而找第三者来满足自己。
研究过往的案例发现,在婚姻关系中,女强男弱容易导致男方出轨。皆因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男人的模板是有领导力,有责任性,具有领袖能力,被人需要被人尊敬被人崇拜。在关系当中,需要满足的正是这种情感需求,盲目地投入只会是事倍功半。
很多人,尤其是女性在结婚之后,就好像成为了男人的依附品,丧失了婚前的独立性,这种现象在生育之后尤甚,生活的中心就是丈夫或是儿子,没了婚前的生活圈子,一旦丈夫不在就不知道生活还剩下些什么。然后唯有通过更多的付出、自我牺牲,希望能感动对方,期望他会把注意力回到自己身上,最后是自己感动了自己。
从恋爱步入婚姻,会经过一段磨合的过程,为了对方改变自己,但如果千方百计改变自己去迎合对方,迁就对方只是为了他开心,你这是有已经失去了自我,失去了原本吸引他的光辉。
情感导师云昊在其所著挽回教材中提出,即使婚姻破裂,委曲求全也只能挽回一时,更重要的是建立起二次吸引,在爱情中,在婚姻中,学会如何引导对方为这段感情投入,为你投入。
故而,在婚姻爱情中,保持自我,也就保持着自我价值和吸引他的魅力以及资本,他才会离不开你。
聪明的女人用最简单的办法,找回属于自己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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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湖南邵阳人王少平和妻子李晓霞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王少平写了一份“保证书”,大意是如出轨,自己将赔偿李晓霞100万元。2018年12月,李晓霞发现王少平真的出轨了,两人于当月离婚。
2019年,王少平再次向李晓霞出具一份欠条,内容是因自己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并同意赔偿她100万元。此后,他还三次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与其他女人来往。
2021年6月,李晓霞起诉了王少平,索要这100万元,王绍平的“保证书”和“欠条”,成为法庭上的证据。
9月8日,该案判决书公开。邵东市法院认为,上述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认可其有效性,且认定这100万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综合王少平的经济实力、工资收入等情况,最终判决他向李晓霞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释法一、“忠诚协议”为何被认可?
邵东市法院认为,在王少平与李晓霞一案中,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或被告欠原告其他债务,双方签订的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王少平辩称出具的保证及欠条系受胁迫下所写,但没有提供任何的依据予以证实,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该协议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释法二、“忠诚协议”约定100万,为何赔偿额为20万?
邵东市法院认为,王少平向李晓霞出具的100万元欠条,是女方为防止男方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案双方离婚时将仅有的一套住房全部给予原告,被告基本属于净身出户,被告无长期的稳定工作,收入也不稳定。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案例对比:情侣签订“同居忠诚协议”未被法院认可
无独有偶。近日公开的一份裁判文书中,湖南常德的杨丽与吴海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在发生矛盾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两人对簿公堂时,法院亦认为这份协议属于“同居忠诚协议”范畴,但与上述案件不同,法院未认定这份“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判决文书显示,杨丽与吴海从2010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杨丽支付大部分房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二人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7年两人感情不和发生经济矛盾,经当地居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吴海要有责任心,用正当手段去挣钱,每月给杨丽生活费3000元,生活开支由吴海每月支付,改正不良习惯,吴海外欠债务与李海珍不发生任何关系,由他本人负责还清。杨丽给吴海一年观察期,若没有兑现,无条件走人,不存在财产分割,其家属成员不能找杨丽。
2020年11月24日,杨丽与吴海发生矛盾,吴海将案涉房屋门反锁,杨丽不能进入房屋而报警。后杨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海立即搬离房屋。
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多年,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二人为稳定同居感情,确定男方同居期间的义务而签订的协议,一方面由于仅规定男方的义务与责任,而对女方的义务只字未提,明显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同居关系本不受法律保护,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与普通人的一般观念,社会风俗、社会公德不相符合,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法院认为吴海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出资进行房屋装修,该套房屋属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为稳定同居感情,基于同居关系签订的所谓“同居忠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最终,法院驳回了杨丽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朱瓅
来源:作者:潇湘晨报